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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一般止于公司成立。也就是说,公司一旦成立,则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就终止了,有关公司设立与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均应由公司...
公司设立协议又称发起人协议,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确立公司的基本性质和结构,明确各自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有关公司各项设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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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设立协议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区别对待,对有限责任公司放松国家干预、对股份有限公司强化国家干预;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 2、性质不同。设立协议一般是不要式法律文件,就设立协议而言,需要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规则;而公司章程则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法对章程的内容有明确,公司章程必须按公司法的制定。 3、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也不同,设立协议既由全体发起人订立,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公司章程调整的则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等的法律关系,各个主体都受章程的约束。
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区别: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公司必备文件。没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 而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具有设立协议。 所以,对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形态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无。但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之间往往会先就成立公司事项签订一份公司设立协议。这是由于公司设立过程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这种现实状况的存在,导致了投资者往往将公司设立协议视为成立公司最重要的事项,认为签好设立协议就万事大吉,剩下的只是手续问题了,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而公司设立协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需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有:一是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二是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公司设立协议仅对签订协议的发起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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