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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辨认有以下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刑事案件认定程序:根据公安部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规则的有关规定,认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在各管辖案件的调查过程中,需要认定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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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辨认有以下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每位辨认人应当单独进行辨认等。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刑事案件辨认有以下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每位辨认人应当单独进行辨认等。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第二百五十五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百五十六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的,公安机关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可见,只要和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人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并且能够提出相关的证明材料的话,人民法院都会准许重新鉴定的。有的时候,虽然对鉴定结论有争议,但并拿不出任何鉴定结论可能有问题的实质证据,人民法院就有可能不会准许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期间所耽误的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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