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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
一般情况下,离婚后女方是不需要退还彩礼的。但是有两种情形,离婚后女方需要返还彩礼。第一种是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实际共同生活过,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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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原则上不退还,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退还。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很多人就抓住了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点为由,谣传关于2021年禁止彩礼。其实这是错误的理解,国家只是禁止天价彩礼。 彩礼是中国的传统婚嫁习俗,女儿愿意嫁人,男方随风俗给彩礼,只要双方商量一致,达成共识,就不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彩礼的规定,主要是在退还彩礼等规范化政策,让彩礼更人性化,避免农村家庭因彩礼而返贫,并没有禁止收受彩礼的强制性规定。 符合以下的三种情况,男方可以向女方索要已经支付的彩礼: (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没有共同生活。 (3)男方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女方可不予退还彩礼的情形: (1)双方未登记结婚但是同居两年以上。 (2)双方未登记结婚,同居也不满两年,但孕有子女。 (3)女方接受的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
目前,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涉及到“彩礼”、“嫁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1)(2)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同居关系,但是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容易引发矛盾。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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