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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规定: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1、根据再审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审、指定再审或者自行再审的裁定,也应当包括暂停原裁判执行的内容。决定再审后,是暂停原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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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提出申诉的期限法律没有限制,也就是说,判决、裁定生效后,可以随时提出申诉,但申诉的提出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的提出并不意味着立即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等。也就是说,上述司法机关在接受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后,应当审查其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据。如果审查结果认为申诉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应当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否则,上述司法机关应当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驳回申诉。一般情况下,申诉人应当利息诉讼。但是,如果申诉人有大量事实和确凿的证据表明原判决和裁定有错误,可以继续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投诉。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的投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和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二)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判人员在审理此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等行为。
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如下: 1、再审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原为一审的,应当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2、原为二审或者提审的,应当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判,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为终审判决。
旧法第206条:“法院按照审监程序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新法第245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变化: 1、增加规定,如果再审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2、增加规定,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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