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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同一运输行为既超过国家限载规定标准,又超过核定载质量,已由一个行政机关给予罚款处罚的,另一个行政机关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质监、交通、公安、工商、经济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改装、维修、销售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管理。对企业执行国家许可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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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对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并放行上路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强行冲卡、聚众扰乱检测秩序、故意堵塞运输通道或者检测站点通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建立健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联席会议和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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