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基本原则中体现了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在价值上比其他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它原则的调整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具体原则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并在基...
咨询我 田静律师2014-10-1010:07:03回复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救济手段,是行政相对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在现代的积极行政中,如果缺少救济途径,则法律尊严无从维护,公民权益失去保障。“有权利必有救济”已成为一条法律定理。在我国目前,在行政复议及行政救济方面的法律尚有不完善的地方。在实际的案例中,就有可能出现法律空白,在这时就需要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从行政复议的立法精神和行政复议的法理角度去分析案件、解决案件,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行政复议的首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对行政相对人受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补救,为相对人提供救济。一般情况下,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可能发生转移。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终止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实体权利已经转移给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护承受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其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56人已浏览
207人已浏览
112人已浏览
4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