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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中的答复资格

2022-06-23
行政复议的首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对行政相对人受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补救,为相对人提供救济。一般情况下,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可能发生转移。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终止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实体权利已经转移给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护承受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其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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