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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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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应当获得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表决的结果应当当场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七日内,由企业工会向全体职工公布,公布时限不得少于五日。
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三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或者行业,应当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分厂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和罢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和罢免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重大裁员、企业破产职工清偿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处理职工代表提案,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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