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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载客汽车使用期限是15年,营转非后报废期限还是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也就是说还是按照15年报废。 汽车强制报废标准:非经营性小微型...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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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年; (二)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 (五)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年; (六)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 (九)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 (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年-13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或者不同类型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转换,以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4年以内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应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超过4年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变更使用性质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再次变更使用性质的小、微型载客汽车,一律按有关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载客汽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一)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微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六)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八)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载客汽车;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以及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
依法签订的车辆使用权转让合同通常是有效的。依据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但如果该合同以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为生效要件的,则手续办理完成后该合同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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