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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
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共同之处在于:强迁的启动时间是相同的,均在区、县房地局作出拆迁补偿的安置裁决之后;强迁的申请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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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拆迁腾退在法律性质上完全一样,有的个别地方政府,为达到其不正当的目的,故意玩弄文字游戏,逃避自己的责任,比如有的城市,强拆群众的房屋,用的名堂是腾退,当民告官打官司的时候,群众告,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违法征收,违反了国务院搬迁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就说,我们不是搬迁,是拆迁,是腾退,不使用搬迁和拆迁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讲道理也就罢了,个别法院还真支持行政机关的这一说法,。这种个别行为,是违法的,
1、行政强拆为行政机关对于不履行拆除义务的当事人的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程序的行为; 2、而司法强拆则是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 3、当事人对于行政强拆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对于司法强拆不服的,仅可以提起诉讼。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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