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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需要根据签订协议时双方主客观情况进行判断。客观上,有欺诈的行为;主观上有欺诈目的;一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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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需要根据签订协议时双方主客观情况进行判断。客观上,有欺诈的行为;主观上有欺诈目的;一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财产处分决定;欺诈人由此获得相应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认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需要根据协议签订时的主客观情况综合判断。 2、客观上,有欺诈形成的环境,且欺诈已经实现;主观上一方具有欺诈意图。 3、一般来说,欺诈表现为以下几个阶段:欺诈人为达个人目的故意欺骗另一方,另方基于错误认识,且因为欺骗的原因而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财产处分决定,该处分决定已经生效,欺诈人获得相应的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
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是无效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也应适用该条规定。但在认定是否符合构成条件时却需细细斟酌。关于欺诈、胁迫的标准,与一般合同的认定标准没有区别。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欺诈、胁迫在条文中作了明确而突出的规定。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解,而且必须达到"重大"程度。重大误解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解。但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解就不属于重大误解。对于乘人之危的标准,一个难点是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而对方又同意多分的情形是否构成乘人之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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