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从执行情况看,我市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整体有所提高,最高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由原每亩32391元提高到32500元,最高区片综合地价由原每亩280200元提高到298100元;最低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由原每亩10622元提高到10804元,最低区片综合地价由原每亩19433元提高到19620元。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3、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4、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5、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为准;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6、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7、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8、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9、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调换。具体调换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10、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11、被征收房屋属于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1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条件的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13、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且在本市(镇)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五十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14、建设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绿色建筑最低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安置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技术标准进行装修。 15、签订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安置住房建筑面积。擅自更改面积超过补偿协议面积百分之三部分,被征收人无偿取得该面积的产权;低于补偿协议面积且不超过百分之三部分,征收部门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补偿被征收人;低于补偿协议面积且超过百分之三部分,征收部门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二倍补偿被征收人。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应当在产权调换协议中予以明确。 16、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17、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有条件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8、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 19、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20、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2页21、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2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4、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25、房屋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历史文化街区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6、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7、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应当包括: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调查摸底相关资料;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相关会议纪要; (3)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所依据的相关规划;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听证和征求意见资料; (5)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及公告; (6)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定的委托合同; (7)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8)告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 (9)分户补偿资料和补偿协议; (10)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对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的补偿决定及有关资料; (1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材料; (12)监察和审计机关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审计的材料; (14)其他与征收有关的档案资料 征收依法使用的土地,自然对于使用权人来说是一个权益的损失,所以应该及时的补偿损失,给予征地补偿。关于征地补偿,和土地的类型是有非常大的关系的,土地又分为好的土地和差的土地,如果是荒地,那么自然补偿的金额要少一些,如果是有产值的土地,那么可以得到多一些补偿。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30倍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测算区域内征收农用地中的水浇地、旱地、牧区草地,征收林地按《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征收非牧区农用地中草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的0.4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补偿,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补偿。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测算区域内的集体土地。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暂未出台,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可以按照下面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6人已浏览
329人已浏览
132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