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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
收到申诉登记表或者口头申诉,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的申诉,应当受理,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一)没有明确的申诉对象的;(二)申诉内容、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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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不予受理起诉的,当事人可以在符合起诉条件时再次向法院起诉;当事人认为不予受理的裁定有误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你诉的被告是否人民政府?如属人民政府一审法院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法院当然会不予受理,但法院应当在不予受理裁定书中载明不予受理的原因与理由。行政诉讼法也沒有第一百四十二条,可能是适用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第一百"可能是笔误。下一步,如果诉人民政府,你应当重新写行政诉状向中级法院提交,但必须注意诉讼时效,否则也会被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最终裁定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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