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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中心城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在郊区(市)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年龄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在我是一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
根据《成都市居住证积分户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积分标准分数为100分。居住证总积分达到标准分,符合下列条件的,具备申请积分入户的资格。(一)持有本市居住证(有效期内);(二)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年以上;(四)无刑事犯罪记录,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第十条申请人在居住证签发地区(市)县政府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申请积分入户。第十一条申请积分入户的,除提供第六条积分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符合第九条条件的相应认证材料。第十二条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指标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第十三条积分结果公布后10日内,市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根据符合标准分数的持证人入户申请,按照积分顺序排名。积分相同的,按照参保年限和居住年限依次排名住证积分入户指标计划确定入户名单,并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公示5天。第十四条申请人或者其他公民在居住证积分结果公开的,积分入户名单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书面申请复核,实名举报或者投诉。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理审核申请,举报或投诉后,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纠正经审核异议成立的,并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公布户籍名单。第十五条符合积分的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公布的入户说明提供相应材料,到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在当年11月30日前办理户籍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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