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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呼和浩特市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户籍准入条件实施细则(试行)》,新户籍政策的办理条件如下:1。留学回国人员、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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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计划外生育的,持婴儿母亲所在镇或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婴儿父或母的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4、其他相关材料。 5、属跨年度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应持上述材料到派出所申请,报市局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根据《呼和浩特市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户籍准入条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此次户籍新政办理条件为: 一、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所需材料包括:落户申请;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落户人标准身份证照片;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具备落家庭户条件的,提供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居住证明或直系亲属接收证明、不具备落家庭户条件的,可落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落户,还需要提供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原件和复印件、经有资质机构翻译的毕业证翻译件。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在校生户口迁移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所需材料包括: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后申报将户口迁移到录取院校所在地的,凭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新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2张标准居民身份证照片,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入学时未迁户口,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学信网查询学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比照新生入学程序办理户口迁移; 3、全国在校大学生凭学信网查询学籍证明和身份证可在线落户呼市人才储备集体户。在校大学生通过互联网上传落户申请,学信网查询的学籍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户口登记;户口在本市大中专院学生集体户的在校生,在本市市区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进行市内迁移,材料齐全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当场办结。 办理流程为: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拟落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的,当场办结,市外户口迁移至我市的,需派出所先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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