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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迁移户籍,不需要经过户主同意,当事人可以凭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等证件材料到落户地区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户籍的准迁证,再回到目前...
【法律意见】迁出户口可以不经由户主同意。根据法律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可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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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需要户主同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3、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
迁移户口是不需要户主同意的,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是否迁移户口的权利。持户口簿到要落户的派出所办理。需要准备的材料: 1、身份证(二代证,如果没有办理就须同时在户籍办理办理) 2、二代证身份证相片2张 3、如果是集体户口要提供单位同意迁出的证明。 4、房产证或者(按揭合同和首期供房银行划帐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5、原来的户口本以上是集体户口迁骏景户口(如果你要迁到别人户上好象还要业主同意证明,而且必须是业主的直系亲属,如父母、子女才可以)
不需要的。以长沙市为例,根据《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五、迁出及注销登记(一)登记对象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或因参军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居民。(二)申报材料提交迁出人或注销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迁出或注销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省内迁出由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进行系统操作):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等人员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的学生还须提交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还须提交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还须提交肄业证明材料;转(升)学的学生还须提交转(升)学证明材料。3、公民参军服兵役: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4、公民赴港、澳、台定居: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赴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交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交台湾签发的载明事由为“定居”的《入出境许可证》或台湾身份证或台湾户籍誊本等定居(或批准、同意定居)证明。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由户主或家属提交申请报告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迁出、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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