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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1、回原籍:...
1、户籍政策是地方性政策,应以当地的具体要求为准(需要有单独的房屋产权、经济独立、年满18周岁等条件); 2、分户的条件及需要的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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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政策是地方性政策,应以当地的具体要求为准(需要有单独的房屋产权、经济独立、年满18周岁等条件); 2、分户的条件及需要的证件、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二、如确实需要分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 2、以本人名义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书; 3、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建房审批表或房产证); 4、到民政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户口应迁往本人合法固定住所,离婚后,户口应迁往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投靠的,应迁往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根据《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条例(试行)》,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其合法固定住所。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投靠的,应当迁往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一)因房屋产权转让、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籍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籍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3)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口,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有家庭成员。(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户口登记地址的情形。申请义务人未按本条规定迁移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相关公民的户口迁移到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或社区、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集体户。
双方在离婚后,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会有很多不便,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分户或者将户口迁出。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必须符合迁入地的户籍政策。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同时,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的管理机关,当事人有权直接到公安机关了解户籍政策,公安机关有告知的义务。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另外,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调解书或者离婚证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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