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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服务费能否退还?

2024-11-09
在房地产中介服务中,提供真实且准确的信息是中介人的主要职责之一,同时,中介人还需承担谨慎审核的义务。在提供交易信息时,中介人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与实际完全一致,不能为了促成交易而故意隐瞒或欺诈。若中介人违反此规定,将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不可避免的。当然,在具体责任承担方面,应根据案件情况予以判断,双方可以协商确定。 关于房屋中介服务收费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1. 在同一房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后,不得就同一房产交易活动再次收取咨询费; 2. 必须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才能收取服务费; 3. 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平摊,也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分摊办法执行; 4. 政府机构收取的税、费不包含在服务费中; 5. 中介经济机构不得强制进行价格评估,有关单位要求评估的,中介经纪机构应向客户提供相关法规依据; 6. 中介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应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准强制和诱导客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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