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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为被告:(一)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
第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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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中,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规则如下: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由设立派出机关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包括:行政主体、被授权组织、设立派出机关的行政机关。派出所属于公安机关的派出单位,因此公安机关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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