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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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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应当承担必要的抚养费:(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二)仍在学校就读的;(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第二,劳动能力丧失通常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的持续时间和程度来区分。1、根据持续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和永久性:①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由损伤或疾病引起的身体功能障碍,暂时影响身体完成工作的能力,但功能障碍恢复后仍能完成工作;②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机体在受伤或患病后,虽然经过长期治疗,但仍未能治愈,而是顽固持久,无法完成工作或需要改变原有工种。2、根据丧失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和部分丧失:①完全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②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从事普通工作,但履行其他轻工作,不损害健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的。”所以,你们可以请求父亲支付必要的抚养费。
没有劳动力的成年子女父母有抚养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父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而且前面提到的不能独立生活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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