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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和普通破产债权在法律上如何解决?

2024-12-24
一、概念理解不同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二、范围差异1、破产债权主要包括:(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2、共益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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