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基础+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员,其由机构支付的待遇不重新计算,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办法计算的待遇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待遇,且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原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分别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具体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规定。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过渡性养老金时,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计发办法如下:(一)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三)调节金:为三百元;(四)过渡性调节金:2007年退休的每月二百五十元,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五十元;(五)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4人已浏览
225人已浏览
252人已浏览
7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