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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在本部门、本地区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可...
根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的专利纠纷有:专利侵权纠纷;有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他人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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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辖: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以及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管辖。 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法院管辖: 1、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依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一)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二)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三)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四)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五)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六)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七)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八)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九)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十)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十一)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十二)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十三)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十四)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十五)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十六)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专利代理行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各类创新主体对专利代理服务的需求已不仅仅局限在现行《专利代理条例》规定的范围。特别是对专利诉讼的代理,由于其既涉及法律又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代理人同时具备技术和专利法律专业知识,仅具有单一专业背景的人员往往难以胜任。实践中,对于大多数的专利诉讼案件,特别是涉及无效纠纷的诉讼案件,委托人为了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是委托专利代理人单独代理或者由专利代理人和律师共同代理。在诉讼程序中,许多受理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也默许甚至希望专利代理人代理侵权诉讼,从而有助于案件审理。鉴于此,草案在专利代理业务中增加了代理专利诉讼的有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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