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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是: 1.做好言词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毒品案件中,言词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 2.加强对口供以外的其...
毒品案件言词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不能通过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该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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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缺乏可操作性,大量非法言词证据依然名正言顺地成为定案根据,由此造就了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2010年5月30日我国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如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具体操作规程。《规定》对于以刑讯等特定的违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实行自动排除的原则有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1、刑诉法第五十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第五十四条第1款:“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3、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是实物证据的对称,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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