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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单采血浆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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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单采血浆站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复印件;(二)执业期间运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原料血浆采集的数量、定期自检报告等;(三)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意见及整改情况等;(四)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出具的技术审查报告。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中发现《供血浆证》内容变更的,或者供血浆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收缴《供血浆证》并及时告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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