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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处罚法定的原则,没收违法所得不适用听证程序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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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处罚法定的原则,没收违法所得不适用听证程序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可以发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并未明确把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种类纳入其中。《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的“等”指仅限于“等”字之前的3种情形(等内,即列举后煞尾),还是包括类似情形而省略规定呢(等外,即列举未尽)?仅就文义而言,确实存在两种可能,尚有待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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