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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与《行政...
1、根据处罚法定的原则,没收违法所得不适用听证程序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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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可成为没收对象的是: 1.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物。就性质来讲,这些财物不属于当事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财物虽系当事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例如用作赌资的金钱等; 3.违禁品。违禁品是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生产、加工、保管、运输、销售的物品及在某些场所禁止携带的物品,如在车、船、飞机上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黄色书刊、黄色录音录像带等淫秽物品、毒品、内容反动的宣传品等。
没收非法财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行政机关无偿收缴行政相对人非法所得财产的形式。没收的非法财产应该如何处理?对于没收的非法财产,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其他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依法销毁的物品主要是指违禁品。劣质腐败食品等。,对社会有害。一旦传播,后果不堪设想,所以一旦发现,这些物品必须没收销毁。对其它物品,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严禁内部私分或者低价处理。行政机关决定拍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产后,应当首先委托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进行拍卖,并与拍卖企业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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