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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2022-08-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其中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处罚设定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才予以明确为一种行政处罚,这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限的规定。 1、罚款 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由于罚款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而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因此,运用这一处罚形式必须依法行使,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幅度、权限、程序及形式。 2、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 1、对相对人非法所得的财物的没收。就性质而言,这些财物并非相对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财物虽系相对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 3、停止出口退税 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同于警告,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 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惩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虽然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以上行为皆有规定,但根据性质而言,有一些是属于行政命令或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行政处罚。同时,在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明确的税务行政处罚只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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