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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温之下的劳动保障政策,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是2012年6月份发布并实施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
高温津贴每人每工作日10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醒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今年我省高温津贴仍按去年公布的标准统一执行。用人单位要对确因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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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温下的劳动保障政策,2012年6月发布实施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抵消高温津贴。但高温津贴没有统一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因此标准存在差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此外,我省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将加强监督执法,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标准发放高温津贴。能领取高温津贴的人员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员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户外露天作业人员每月高温津贴不低于60元;在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工作的人员每月不低于45元。
1、根据《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在7、、8、9三个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今年我省的夏季高温津贴仍按照去年下发的有关通知标准发放,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能低于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则每人每天6.9元。 2、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3、高温津贴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所需资金按现行工资发放渠道解决。对个人按照省政府规定取得的高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醒,广大用人单位需按照高温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及时做好发放高温津贴等工作准备,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如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跟防暑措施。相关资料显示,气温超过37℃时,人长时间在户外劳动或处于酷热之中,极有可能中暑,严重时还会威胁生命。高温天气不仅可能损害室外作业人员的身体,而且也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海南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海南职工一年的高温补贴共2100元,这些钱每个月随个人工资发放到个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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