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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各地区关于缴费比例各不相同。二、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建设工程中,工伤保险的缴纳比例一般为1%;但是,也有的企业缴纳0.5%和2.0%等。各地区关于缴费比例各不相同,就建筑工程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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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单位工伤保险基准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73号)精神,现决定在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费中增加“工伤保险费”项目,具体计算规定如下:一、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单独列项。计算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费计价合计”或“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计价合计+措施项目费用计价合计+其他项目费计价合计”;费率为0.16%。二、本项费用按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中“规费”的规定计算。三、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本通知颁发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各有关单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文件的解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福建省工伤保险费率,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于2016年11月1日联合出台《福建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调整工作时间为当年度7月1日。定期待遇调整的对象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新增待遇从调整当年度1月1日起执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确定调整基数,计算相应调整增加额。一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增加额,根据确定的调整基数,乘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等级所对应的比例,具体为:一级伤残津贴的调整增加额为调整基数的90%,二级伤残为调整基数的85%,三级伤残为调整基数的80%,四级伤残为调整基数的75%。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增加额,根据调整基数,乘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所对应的比例,具体为:配偶为调整基数的40%,其他亲属为调整基数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调整基数的10%。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办法,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额为调整基数,乘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同等级所对应比例,确定调整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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