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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依照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经济诈骗罪常见行为编辑信用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 1.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是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是骗取信用证的; 4.是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根据法律规定,经济合同欺诈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数额较大的情况。构成犯罪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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