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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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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咨询的非法采矿罪如何认定,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者相比,现行《刑法》要求“情节严重”即可构成非法采矿罪,而非1997年《刑法》以“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作为入罪条件。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非法采矿如果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定罪。构成本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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