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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交强险虽然具有国家强制性,但其仍然具有保险的基本功能,即分散风险。就个案而言,一辆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费与该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
1、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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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在车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这一部分,就由车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强险不论责任大小分为两种:单方全责、双方有责。单方全责:全责方承担无责方损失,人伤1.1万,财产2000元,死亡残疾11万,无责赔付由全责代赔方有责(主次、同等):该赔付项目不论责任大小,只要有责任,就构成交强险赔付责任,人伤1.1万,财产2000元,死亡残疾11万。如车险同责:双方损失各在2000元以内由交强险互碰自赔,双方各自拿着事故责任向承保公司提出自己车辆损失索赔,如双方损失各自或单车超两千以外,两千以内损失互碰自赔,超两千以外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摊派(主责承担70%,次责30%,同责50%),超出部分走商业险赔付。
各受害人均能预判应赔交强险的数额,各受害人之间也不会因交强险数额的份额相互角力,反而可能团结一致共同致力于主张正当权利,有利于增加受害人之间的和谐互助,减少受害人一方的抗辩其他受害人损失的诉累。但各受害人平均分配交强险限额可能带来“浪费交强险限额”的问题,由于受害人受损程度不同,根据受害人人数分配交强险限额,有可能导致某一受害人的总损失额低于应分得交强险赔款的情况出现。但对于该问题,并非没有合法解决途径,如果其他受害人知道其中有一受害人总损失额低于应分得交强险赔款导致交强险限额有剩余时,该受害人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或再审程序中主张在其他受害人间重新分割交强险的权利,即以交强险总限额减去被主张的受害人的实际损害额后在其他受害人中再平均分配,人民法院也可依新事实或新证据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在生效判决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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