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一)虽有诊疗护理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
由于管理混乱或对下级反映的苗子不作认真处理等原因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以及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有拖延、阻挠、包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对其有关负责人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有下列失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二)诊治工作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五)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六)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十)检验、放射、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十一)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用麻醉药过量以及不认真观察病员用药后的病情变化,违反操作规程的。(十二)医院领导、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拖延时间,而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十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的。
本市设立市和区、县、XX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主治医师(技师、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47人已浏览
541人已浏览
629人已浏览
2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