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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所称的,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以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在诊治护理中发生的或事件,由所在地的区、县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但XX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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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员或其家属不得借处理医疗事故之机,向医疗单位或非独立医疗机构提出迁移户口、安排工作、调配房屋等要求。
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或者委托后,应当做好调查工作,认真收集和审查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慎重做出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医学科学原理。鉴定成员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但各种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鉴定结论应加盖公章。参加鉴定人员在未发出鉴定书前应对鉴定意见保密。鉴定书应发给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并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分为三级:(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的具体分级标准按卫生部发布的标准执行。在一级医疗事故中,完全由医务人员过失,造成病员死亡的,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因病员病情重笃、医务人员过失等多种原因造成病员死亡的,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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