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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为了增加手中的钱,选择进行理财投资。然而,他们往往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理财投资过程中可能被骗。实际上,很多人都会遇到理财投资骗局,即使被骗...
网上交易被骗时,可以拨打110报警或者亲自到当地派出所报警。网络警察也是拨打110报警,110是全国统一的报警电话。网络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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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网络链接的法律后果做了具体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国,无论设链者采取何种链接方式,只要被链接的作品侵权,设链者均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但设链者如果不知道作品侵权,且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断开链接,则免除赔偿责任;设链者如果接到权利人通知后仍不断开链接,或者知道链接的作品侵权的,则不仅构成侵权,而且要承担赔偿责任。设链者的行为是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还是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该问题在不变址链接的情况下尤其突出。笔者认为,判断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著作权法》及《条例》均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其中已经隐含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概念,但没有进一步阐释“提供”作品或制品的概念。这一概念可以借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中的规定,“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将其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即为“提供”作品或制品。因此,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一种客观行为,不以公众的主观感受为准。即使链接形式使得公众误认为该信息存储在设链网站的服务器中,如不变址链接,也不能据此认为设链者即实施了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为无论链接技术如何高超,页面衔接地多么天衣无缝,都不能改变信息存储在其他服务器中的基本性质,以及设链者对被链者的依附关系。一旦该服务器中的信息被删除或修改,则设链者页面上的信息也会相应改变。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核心在于传播者对作品的控制能力,这恰好是设链者所不具备的。所以笔者认为,无论是变址链接还是不变址链接,均不应认为设链者实施了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如果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则应当与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链者只有在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考量设链者的主观过错和注意程度是决定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感的关键。关于设链者主观上是否知道链接内容侵权的问题,应当从根据设置链接的目的、设链者因链接获得的利益、设链者的审查能力、设链者的链接类型来判断。
若在网上被骗,报警能否追回取决于案件是否侦破以及赃款是否被犯罪分子挥霍。若案件未侦破或钱已被挥霍,则被骗款项无法追回。但若案件侦破,警方在追回赃款后,会将其返还给受害者。因此,在遇到网络诈骗时,务必第一时间报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有关机关应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外,一律上缴国库。 若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构成犯罪,则给予处分。
1、无论被骗金额多少,首先保留被骗证据。如:通信记录、聊天记录、转账或汇款记录等。若个人被骗金额超过1000元及以上,建议立即打110报警或到附近派局所报案。注:一般个人被骗金额超过1000元及以上,报警才给予立案。若低于1000元则按盗窃处理,做相应报案记录。若个人被骗金额低于1000元,如被骗几十、几百元的报警不予立案。 2、被骗金额较少,且不愿意去派局所报案,建议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进行举报。当举报达一定次数后,相关部门定会立案调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让其得到应有惩罚。举报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详细填写举报信息。 3、提高防骗意识,建议多看法制节目。切忌贪图便宜轻信他人和向陌生人直接打款、转账而不通过第三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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