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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工伤的话,那么参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适用如下公式: C=Ct×C1×(Ih+∑Ia。i) i=1 i≤10%,i=1,2,3,……n,多处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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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共分十级: 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职工就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24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75%-90%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直到退休。 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16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按月支付伤残津贴(60%-70%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单位支付),直到退休;二是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见省市规定。 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般所谓工伤伤残等级就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鉴定为伤残,即使是比较中的伤残等级,也不一定就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所以五级伤残不特定对于某个护理等级。 “歇八个月”应当是指停工留薪期,这一期间一般就是伤病的治疗期,因此,终止于“医疗终结”(这是一个术语)。医疗终结时作伤残鉴定。伤残鉴定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继续停工留薪,但需要医院证明,履行一定的确认或者批准程序(各地不一)。伤残鉴定后,不需继续治疗的,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该离岗退养的(一至四级)离岗退养,该复工的复工。大概如此。
根据2002年公安部出台的(GB-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和赔偿指数等加以计算。 而根据您所阐述的情况,曹女士一共存在两处九级伤残,即其最高伤残等级即为九级,最高伤残赔偿指数即为20%。 而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最高不超过10%;至于鉴于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怎样确定,各地没有明确的标准。而您所提到的这个2%,应属于九级伤残所对应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果当地一直采用的是这种计算方式,则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总之无论标准如何,两处九级伤残的赔偿比例最高不能超过20%+10%=30%这个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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