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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立了两份遗嘱,如果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如果内容不相抵触,两份遗嘱都是有效的,分别按照两份遗嘱处理遗产。 《民法典》在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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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立了两份遗嘱,如果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如果内容不相抵触,两份遗嘱都是有效的,分别按照两份遗嘱处理遗产。 《民法典》在遗嘱继承方面,完全遵循了当时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了不管是何种遗嘱形式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的地位,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最后所立的遗嘱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立遗嘱人立有多分遗嘱(公证遗嘱除外),内容相抵触的,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则最终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除公证遗嘱以外,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是相同的。 所以两份遗嘱那份生效要根据上述的法律法规来判定。
若两份遗嘱的内容有相冲突的地方,则肯定不会都有效,最多有一份遗嘱有效。 当有多份遗嘱存在时,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两份遗嘱中若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有效;若没有公证遗嘱,一般最后所立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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