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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2021-06-15
(一)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缺位,工作经费的管理制度缺失,对沉淀的征收工作经费不够重视,造成财政资金的大量闲置或资金风险程度高。地方政府开展征收工作多年,一直未出台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或者有些资金管理部门为了规避责任,出台的资金管理制度过于简单笼统,内容不够细化,可操作性较差,资金使用的渠道限制性条款较多,造成一方面征收部门领导受“宁可被治庸、不可被追责”的心理影响,对经费不敢用、不能用,工作经费宁可趴在账上睡觉,也不愿意将经费用到迫切需要的地方;特别是有些征收项目部成立多年,参与了不同的征收项目工作,账面已经沉淀了大量的工作经费,资金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认为工作经费在征收过程中与拆迁补偿款相比,占比相对较小,对其结余资金的存量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只是一点小钱,不起什么大作用,因此对项目结束后的结余办公经费,未提出统筹回收重新利用的办法,造成这类资金全部分散沉淀在项目部的账户里被长期闲置,且这些积少成多的资金也面临被挤占挪用的风险。 (二)资金管理的主体不清,责任权限划分不明,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缺失,部分政府专项资金收支与企业经营性收支混算混用。部分征收项目部故意混淆征收工作经费和拆迁代办费的概念,将属于行政性质的工作经费全部拨入与之签约的拆迁代办公司,由代办公司承担征收工作经费的“收支、拨付、核算”工作,与企业经营性收支混算混用,为审计、财政等监管部门的核查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一是同一个征收项目与多个代办公司签约,工作经费全部分散到了多个代办公司,部分开支无法界定其合理性。例如同一张发放征收人员补助经费的明细表中,一部分人员属于从机关事业单位抽调到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其人员身份性质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另一部分人员则属于拆迁代办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人员身份为企业职工,由于资金使用责任和权限划分不明,而且混算混用的原始单据大量存在,导致审计人员无法按性质有效划分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与代办单位各自的经济责任。二是由于部分拆迁代办公司责任意识不强,没有将代办费与项目部的工作经费分账核算,有些公司不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具有真实性,甚至有些拆迁代办公司为私企,以不设账,不做账的方式帮助项目指挥部逃避监管和检查,使审计无法对这部分的拆迁工作经费的收支、管理等方面提出正确的评价意见。监管部门对资金的监管难度较大,形成管理上的漏洞。三是由于对工作经费的监督重视程度不够,一些项目部经常将一些不合规,甚至不合法的支出在办公经费中列支,例如征收项目部超出征收补偿方案的范围,擅自提高部分“拆迁困难户”的拆迁补偿金额或以奖励的形式对被拆迁户进行返款,有些甚至未经集体决策与研究。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超范围发放工作补助和超标准接待的问题突出,原始票据报销不规范、大额现金支付的现象也较频繁。由于近几年各级政府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问题打击力度大,围绕公务接待与公款消费的行为开展了各类检查,使各基层单位在机关账户上不敢随意的违规开支,有些不能见光的支出就被一些单位想方设法偷偷的转移到监管部门不易察觉的账户中进行开支,特别是对于征收工作经费,各征收项目部与拆迁代办公司以签协议的方式,将经费长期藏匿于各代办公司账户进行隐性开支,因此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问题非常突出,如违规超发津补贴、发放各类自立名目的补助、公款吃喝、超限额大额现金支付、违规套取现金等行为屡见不鲜,形成事实的“小金库”。(四)资产管理不重视,大量的办公设备购置不入账,国有资产面临流失的危险。由于工作经费的管理制度缺失,项目部经费使用随意性较大,部分固定资产的购置无计划、无预算,也未纳入政府采购系统,购买的固定资产既不纳入财务账面管理,也不设资产管理台账,国资产存在流失的危险。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征地拆迁资金使用上存在些问题,如资金闲置、资金被相关部门划入“小金库”等等,小编建议国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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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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