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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想征用土地,必须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协议主要约定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
拆迁集体土地的注意事项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名称、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及其他法定资质证书应当真实;该拆迁项目的集体土地拆迁许可证、建设项目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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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需要注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签订。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拆迁当事人及基本情况。(拆迁人必须是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补偿时间。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房屋估价。 5.拆迁安置办法。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8.违约责任。 国家对农村的房屋拆迁越来越重视,既然是农村的房屋拆迁,最重视的自然是当事人农民。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的了解
(一)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缺位,工作经费的管理制度缺失,对沉淀的征收工作经费不够重视,造成财政资金的大量闲置或资金风险程度高。地方政府开展征收工作多年,一直未出台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或者有些资金管理部门为了规避责任,出台的资金管理制度过于简单笼统,内容不够细化,可操作性较差,资金使用的渠道限制性条款较多,造成一方面征收部门领导受“宁可被治庸、不可被追责”的心理影响,对经费不敢用、不能用,工作经费宁可趴在账上睡觉,也不愿意将经费用到迫切需要的地方;特别是有些征收项目部成立多年,参与了不同的征收项目工作,账面已经沉淀了大量的工作经费,资金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认为工作经费在征收过程中与拆迁补偿款相比,占比相对较小,对其结余资金的存量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只是一点小钱,不起什么大作用,因此对项目结束后的结余办公经费,未提出统筹回收重新利用的办法,造成这类资金全部分散沉淀在项目部的账户里被长期闲置,且这些积少成多的资金也面临被挤占挪用的风险。 (二)资金管理的主体不清,责任权限划分不明,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缺失,部分政府专项资金收支与企业经营性收支混算混用。部分征收项目部故意混淆征收工作经费和拆迁代办费的概念,将属于行政性质的工作经费全部拨入与之签约的拆迁代办公司,由代办公司承担征收工作经费的“收支、拨付、核算”工作,与企业经营性收支混算混用,为审计、财政等监管部门的核查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一是同一个征收项目与多个代办公司签约,工作经费全部分散到了多个代办公司,部分开支无法界定其合理性。例如同一张发放征收人员补助经费的明细表中,一部分人员属于从机关事业单位抽调到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其人员身份性质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另一部分人员则属于拆迁代办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人员身份为企业职工,由于资金使用责任和权限划分不明,而且混算混用的原始单据大量存在,导致审计人员无法按性质有效划分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与代办单位各自的经济责任。二是由于部分拆迁代办公司责任意识不强,没有将代办费与项目部的工作经费分账核算,有些公司不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具有真实性,甚至有些拆迁代办公司为私企,以不设账,不做账的方式帮助项目指挥部逃避监管和检查,使审计无法对这部分的拆迁工作经费的收支、管理等方面提出正确的评价意见。监管部门对资金的监管难度较大,形成管理上的漏洞。三是由于对工作经费的监督重视程度不够,一些项目部经常将一些不合规,甚至不合法的支出在办公经费中列支,例如征收项目部超出征收补偿方案的范围,擅自提高部分“拆迁困难户”的拆迁补偿金额或以奖励的形式对被拆迁户进行返款,有些甚至未经集体决策与研究。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超范围发放工作补助和超标准接待的问题突出,原始票据报销不规范、大额现金支付的现象也较频繁。由于近几年各级政府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问题打击力度大,围绕公务接待与公款消费的行为开展了各类检查,使各基层单位在机关账户上不敢随意的违规开支,有些不能见光的支出就被一些单位想方设法偷偷的转移到监管部门不易察觉的账户中进行开支,特别是对于征收工作经费,各征收项目部与拆迁代办公司以签协议的方式,将经费长期藏匿于各代办公司账户进行隐性开支,因此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问题非常突出,如违规超发津补贴、发放各类自立名目的补助、公款吃喝、超限额大额现金支付、违规套取现金等行为屡见不鲜,形成事实的“小金库”。(四)资产管理不重视,大量的办公设备购置不入账,国有资产面临流失的危险。由于工作经费的管理制度缺失,项目部经费使用随意性较大,部分固定资产的购置无计划、无预算,也未纳入政府采购系统,购买的固定资产既不纳入财务账面管理,也不设资产管理台账,国资产存在流失的危险。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征地拆迁资金使用上存在些问题,如资金闲置、资金被相关部门划入“小金库”等等,小编建议国家对
1、群众工作不好做。目前,个别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难以推进,严重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比较突出的有:重点项目时代广场,是集公寓、酒店、写字楼、商业、地下停车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智能化城市综合体,其中两座高度为162米的双字座塔楼将成为呼和浩特市的标志性建筑。目前,因迎宾酒店和五个住户未完成征拆,影响项目整体实施。其中,迎宾酒店提出 1.5亿的货币补偿外加提供三亩土地,因漫天要价一直无法达成征收协议。准备裁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项目已历时12年,企业的财务成本不断增加,同时也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急需对迎宾酒店依法实施强拆,以此来影响和推动剩余5户的拆迁工作。 2、强制程序不完善。强制是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最后保障,但由于程序不完善等原因,在实际工作中很少运用强制手段。一方面是强制程序较繁琐。为了保护群众的财产利益,国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程序,如果采取强制措施,至少需要一个月甚至半年时间,影响项目建设进度,这种方法往往不被政府、开发商所采用。另一方面是程序执行不到位。如:大项目的征地拆迁都要求进行听证,但有些项目相关部门怕麻烦或在许可条件上无法完善,弱化了这个功能,造成法律程序不完善,影响了强制手段的运用,甚至造成“断头”工程,影响地方政府的执政形象。 3、工作机制不健全。一是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成工作主体。征地拆迁市场化运作机制尚未成熟,没有充分发挥拆迁公司的作用,相应职能转由政府承担,造成工作错位。二是工作力量不足。一些项目如:星级酒店征地拆迁工作任务较重,但未成立项目办,在执行完集中强制拆除后,一些后续工作量较大,街道相关工作人员推进较为困难。三是工作人员积极性受限。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相对有限,相关工作人员经济待遇相对较低;许多长期在征地拆迁一线的同志,经常被投诉或被个别群众辱骂骚扰,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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