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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限定:建筑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交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公司不交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事实上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在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合法有效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如果经过总公司的授权或追认,也有效。
总公司中标后委托分公司所签合同,如果是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的,一般来说该合同有效,对总公司有约束力,相关民事责任仍由总公司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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