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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不属于夫...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赠与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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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赠予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二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现实中,由于实际情况复杂,对“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理解各有不同,各地法院处理也不尽相同。你所在地上海高院为此在《关于高院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第五条作了相应的回答: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财产是赠与夫妻一方的,则婚内一方获得的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夫妻中的一方,则该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包括受赠人接受他人赠与或接受他人遗赠所得的财产。赠与是一种合同,赠与合同是一方 (赠与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对方 (受赠人)所有,而对方 (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协议。 《婚姻法》第 18条第 3项明确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的特有财产。 我国司法实践中曾长期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直至2001年《婚姻法》修订才彻底改变了以往的认定。 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赠,包括接受遗赠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赠与(包括遗赠)的法律特征可以看出,在赠与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赠与人与受赠人都是确定的,是不可替代的。赠与人所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赠人,是由赠与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只赠与给受赠人,而不是赠与其他人,包括不是赠与给受赠人的配偶,都是赠与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都是合法的。 如果将夫妻一方受赠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实际上就是对赠与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的一种限制或否定 (部分否定亦为否定),是违背赠与人意志的。而这种对赠与人处分权的限制或否定,是没有理论依据的,也是与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所以是不恰当的。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对此进行了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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