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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卖家拒绝,那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示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买到过期商品时,可向销售者要求更换或退货,同时可要求销售者承担其受到的损失,如为退货所支付的路费等,如果能够证明销售者在出现过期商品时明知商品为过期商品,而极力隐瞒,诱导消费者的,则销售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销售者双倍赔偿所受到的损失。如果消费者因食用或使用过期商品造成人身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销售中的商品刚过保持期,被工商局发现并没收。过期商品并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货值约500元,工商局的人说要罚我一万元,请问有法律依据吗?答复: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惩治不法商贩,对于销售中的过期产品,依法没收是正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货值约500元,故对您的罚款数额应确定在1000元以下。因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和事故,故吊销营业执照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不大。但您需进一步确定“一万元”中是否包括对您违法经营所得的没收部份。(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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