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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提起的条件

2021-09-30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综合上面所说的,抗诉的存在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抗诉也是有条件的,如果不是当事人那么就不可以进行处理,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对同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有提出抗诉的权利,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一定流程的。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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