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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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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农民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开展人口与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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