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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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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企业,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决策,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议题应当由企业工会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并由职工代表向职工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责令其限期改正:(一)拒不建立或者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的;(二)不按照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实行厂务公开的;(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五)拒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行使职权的;(六)打击报复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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