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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问题是相同的,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原则上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有以下情况,采用特殊地区管辖:1、被告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由原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的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失踪或宣告失踪,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由原告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受劳动抚养或入狱,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由原告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起诉书(第二次起诉) 原告:赵××,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业务经理,住址:深圳市××路××花园××幢××号; 被告:孙××,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事实和理由 2004年初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3月由××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在(2004)第×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01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闪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月××日
一、你第一次起诉时,不应当撤诉。 二、你第一次起诉时的材料,可以作为本次诉讼证明你们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使用。 三、虽然你第一次起诉是以撤诉而告终,但是也已经证明了你已经连续起诉要离婚过,这样在6个月以后,你再次起诉,离的可能性较大。 四、我擅长离婚案件的处理,若需法律帮助,可致电与我联系详细分析与解答。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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