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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书(第二次起诉)

2021-01-19
离婚起诉书第二次起诉)   原告:赵××,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业务经理,住址:深圳市××路××花园××幢××号;   被告:孙××,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事实和理由 2004年初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3月由××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在(2004)第×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01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闪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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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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