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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为公司债务担保有效条件是: 1、做担保是股东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被胁迫或者欺诈的情形; 2、股东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具有代为清偿...
股东为公司债务担保需要承担责任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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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债务股东是否需要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通常股东是不需要对公司的担保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公司以其自己的财产承担担保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二、如果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公司股东条件如下: 1、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是股东对公司履行的最基本义务,出资方式有原始出资和继受出资两种。股东未实际出资或瑕疵出资并不必然产生否定其股东资格的后果,只会导致相应法律责任的产生;有出资行为的也不能简单地认定实际出资就是股东,还应结合其他要素来综合认定。 2、股东已经实质性行使股东权利,而公司未做反对的。在(2012)长中民四终字第0186号案件中,法院就是以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名册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的。 3、已经获得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的。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是区别于股份公司的重要特征,在公司内部关系上注重股东之间的信任和人情纽带,这种信赖关系是公司成立并稳定发展的基础。因此是否获得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参考因素之一。在广东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四初字第21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不仅在于其具有资合性,同时亦有较强的人合性,因此认定股东资格必须考虑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虽然原告提供的股东权益证明加盖了杜一特公司的印章,但是由于本案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处理的是公司的内部关系,在此内部关系中股东具有独立的地位,认定股东资格应当以股东间的意思表示为准,如果仅凭有加盖公司印章的证明即可认定股东资格,那么持有公司印章的公司管理人员就能随意破坏股东结构,侵害股东权利,这显然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不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首先是要看企业的性质,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股东为公司债务连带担保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如果股东之前没有实缴满出资比例,那就是必须按要求把未出资的金额补充到位,补充到位之后也是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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