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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股东条件

2022-08-12
担保公司股东条件如下: 1、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是股东对公司履行的最基本义务,出资方式有原始出资和继受出资两种。股东未实际出资或瑕疵出资并不必然产生否定其股东资格的后果,只会导致相应法律责任的产生;有出资行为的也不能简单地认定实际出资就是股东,还应结合其他要素来综合认定。 2、股东已经实质性行使股东权利,而公司未做反对的。在(2012)长中民四终字第0186号案件中,法院就是以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名册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的。 3、已经获得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的。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是区别于股份公司的重要特征,在公司内部关系上注重股东之间的信任和人情纽带,这种信赖关系是公司成立并稳定发展的基础。因此是否获得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参考因素之一。在广东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四初字第21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不仅在于其具有资合性,同时亦有较强的人合性,因此认定股东资格必须考虑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虽然原告提供的股东权益证明加盖了杜一特公司的印章,但是由于本案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处理的是公司的内部关系,在此内部关系中股东具有独立的地位,认定股东资格应当以股东间的意思表示为准,如果仅凭有加盖公司印章的证明即可认定股东资格,那么持有公司印章的公司管理人员就能随意破坏股东结构,侵害股东权利,这显然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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